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11-06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废止2005年3月18日我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
二、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或上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干果类:盛果期前按2-5倍计算;盛果期按6-9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4倍计算。
(二)水果类:盛果期前按2-4倍计算;盛果期按4-6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3倍计算。
(三)药用类:丰产期前按2-5倍计算;丰产期按6-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3倍计算。
其它经济林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标准执行。
三、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部门予以评估鉴定。
四、用于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经济林补偿,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五、本标准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它被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六、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2013年3月22日